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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加快创新创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发布人:济南专利应用研究会时间:2016-09-20 14:2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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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鼓励和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提高高新区企业创新能力,优化发展环境,增强高新区主导产业的市场竞争力,促进高新区科技、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山东省高新技术发展条例》、《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结合高新区建设发展实际,制定以下加快创新创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一、 鼓励企业科技创新

1、高新区每年从当年财政预算收入中安排不低于10%的资金设立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资金,专项用于科研、技术创新、知识产权保护、投资建设、扶持企业规模发展等项目和活动,以费用补贴、贷款贴息、资金配套等方式对自主创新、科技含量高、发展前景好的项目和企业给予资金扶持。  

2、企业申请国内或者国外发明专利并经专利机关审查受理的,每件给予1000元申报费用补贴。

企业当年获得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5000元申报费用补贴;当年获得各类国内专利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给予1000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给予500元、外观设计专利每件给予300元的申报费用补贴。

3、企业当年获得专利授权量达20件、30件、50件及其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万元、2万元、5万元的奖励。

4企业当年获得国家、省(部)、市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按照国家级15万元、10万元、5万元;省(部)级5万元、3万元、2万元;市级1.5万元、1万元、50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企业同时获得两种及其以上奖项的,选择最高等次的一项给予奖励。

    5、企业当年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的扶持。其中,由低等级向高等级升级的,给予两等级差额部分的扶持。扶持资金专项用于中心建设。

6、企业当年申请国家或者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项目,经管委会批准列入申报计划的,参照国家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拟资助资金额度和规定配套比例,给予适当资金扶持。

7、企业当年被批准设立博士后工作站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扶持;企业当年被批准设立博士后工作站分站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扶持。

8、企业当年获得国家名牌产品、驰名商标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获得省名牌产品、著名商标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奖励。

同一产品、商标同时分别获得上述多项荣誉称号的,按照高等级的一项给予奖励;已获得荣誉称号产品、商标由低等级向高等级升级的,给予两等级差额部分的奖励。

9、软件企业当年通过CMM2CMM3CMM4CMM5评估认证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10万元、15万元、25万元的奖励。其中,CMM评估认证由低等级向高等级升级的,给予两等级差额部分的奖励。

10、企业独立承担或者主要承担制定的产品技术标准,经有关国际组织、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为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11、企业参加由高新区统一组织参加的国际性和全国性的高新技术成果展示交易会、科技产业博览会、高新技术合作洽谈会等活动的,按不低于摊位费50%的比例,给予补贴。               

二、鼓励企业投资和规模发展

12、投资者到高新区投资用地建设兴办科技、工业企业,企业注册经营期十年以上且宗地投资强度超过国家规定标准10%以上的,参照其投资规模、项目科技含量、实现的高新区财政主要收入等情况,经管委会批准,采取多种方式,给予适当扶持。

13、经高新区管委会认定批准进入高新区各类孵化器的在孵企业,自批准进入孵化器之日起三年内,参照其当年实现的高新区财政主要收入50%的比例,给予扶持;其中,留学人员创办的企业,自批准进入孵化器之日起三年内,参照其当年实现的高新区财政主要收入80%的比例,给予扶持。

14、新创办的留学人员企业研制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项目,经管委会批准,给予一次性3万元—10万元的研发经费补贴。

15、科技、工业企业当年实现销售收入10亿元及其以上且其实现的高新区财政主要收入年增长率超过10%的,参照其当年实现的高新区财政主要收入较上年增长部分70%的比例,给予扶持。

16、科技、工业企业当年实现销售收入5亿元及其以上且其实现的高新区财政主要收入年增长率超过15%的,参照其当年实现的高新区财政主要收入较上年增长部分60%的比例,给予扶持。

17、科技、工业企业当年实现销售收入2000万元及其以上且其实现的高新区财政主要收入年增长率超过20%的,参照其当年实现的高新区财政主要收入较上年增长部分40%的比例,给予扶持。

18、科技、工业企业当年完成科技、工业投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及其以上(软件企业完成科技项目固定资产投资800万元及其以上),且其当年实现的高新区财政主要收入较上年增长部分在50万元以上的,参照其当年实现的高新区财政主要收入较上年增长部分50%的比例,给予扶持。

19、新注册的未征地建设的科技、工业企业,自企业注册之日起三年内,其每年实现的高新区财政主要收入达到100万元—500万元的,参照其当年实现的高新区财政主要收入15%的比例,给予扶持;企业自注册之日起三年内,其每年实现的高新区财政主要收入超过500万元的,参照其当年实现的高新区财政主要收入20%的比例,给予扶持。

20、外商投资的科技、工业企业注册资金增资超过300万美元的,自注册增资的外资实际到位之日起三年内,参照其当年实现的高新区财政主要收入较上年增长部分60%的比例,给予扶持。

21、新注册企业,进区用地建设的电子信息、生物医药、交通与机电装备、新材料、节能环保技术领域项目,其固定资产实际投入分别达到5000万元—1亿元、1亿元—5亿元、5亿元以上的,自投产之日起二年内,分别参照其当年实现的高新区财政主要收入20%30%40%的比例,给予扶持。

22、对高新区有重大、特殊贡献的企业,经高新区管委会研究决定,可以给予重点扶持。

23、企业主要负责人为科技、工业企业上规模做出贡献的,按照下列标准向企业颁发奖金,用于对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奖励:

(1) 科技、工业企业当年销售收入首次超过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30亿元、50亿元、100亿元,且其当年实现的高新区财政主要收入相应达到或者超过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和8000万元的,分别给予1万元、3万元、5万元、10万元、30万元、50万元和100万元的奖励。

(2)企业当年新上市公开发行股票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

(3)世界500强企业(按投资时《财富》杂志年度排名)投资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和固定资产投资超过3000万元或者年销售收入超过5000万元的电子信息、生物医药、交通与机电装备、新材料、节能环保技术企业,以及年销售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软件企业,其总经理、副总经理及核心研发人员(最多不超过8人),自其到该企业任职之日起三年内,参照其个人实现的高新区财政主要收入50%的比例,给予本人奖励。

(4)企业与世界500强和国内100强上市公司(按合资、合作时年度排名)成功合资、合作,且对方当年实际投入资金、技术、设备等超过10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

三、鼓励科技服务机构的发展

24、为高新区企业科技创新提供直接服务的科技服务机构,经高新区管委会认定,自其在高新区注册登记之日起三年内,参照其当年实现的高新区财政主要收入较上年增长部分60%的比例,给予扶持。

对其他现代服务企业,根据其投资建设和为高新区创新创业发展提供服务的情况以及其当年实现的财政主要收入,经高新区管委会批准,给予适当扶持。

25、高新区每年安排不少于100万元的信用担保代偿损失准备金,用于经批准的高新区担保机构为高新区科技企业科技研发贷款提供担保风险补偿。

26、在高新区注册设立的风险投资机构和创业投资机构,其投入到高新区内高新技术项目和企业的资金占到其当年投资总额50%以上的,参照其当年实现的高新区财政主要收入60%的比例,给予扶持。            

四、鼓励引进培养创新创业人才

27、留学人员、外省市高层次人才到高新区创新创业,高新区有关部门优先予以办理聘用、劳动保险、户籍等有关手续,并在医疗保健、评聘专业技术职务、住房、子女入学入托等方面提供优质服务。

28、对企业高新区博士后工作站当年聘用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从事科技项目研发的,按聘用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间每人每年不低于2万元,连续两年合计不高于5万元的标准,给予企业专项经费,用于资助科技项目的研究和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生活及其他方面的需要。

    29、经高新区主管部门引进或者认定的高层次科技人才创办从事高新技术研发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企业的,经高新区管委会核准,给予不超过100万元贷款一年贴息扶持。  

五、优化创新创业环境

30、对到高新区投资创新创业的企业和个人,高新区实行一站式服务,为其全程代办企业注册登记、项目立项、规划、用地、建设手续,并提供项目建成、企业投产后的后续跟踪服务。

31、在高新区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时,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经营的项目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其经营范围不作限制。   

32、高新区实行服务企业发展联系人工作制度。重点与科技、工业企业和科研机构以及进区建设项目单位建立专人定点联系服务关系,及时为企业提供法律、政策咨询,帮助企业解决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企业提供综合性服务。                  

33、高新区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制度。收费的项目、范围、标准、依据和程序,一律公开,除必须上缴国家和省、市的收费外,其他收费高新区可以不收的,一律不收;必须收取的,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收取。  

34、企业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高新区行政行为侵害的,可以向高新区纪检监察部门投诉。高新区纪检监察部门对属于高新区管委会职权范围内的投诉事项,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10日内进行处理;对不属于高新区管委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3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投诉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其他

35、享受本规定中资金扶持、奖励的企业必须是由高新区税务机关直接征管且财政收入级次在高新区的。

除当年进区投资建设的企业和在经批准的高新区各类孵化器中的在孵企业外,扶持、奖励资金原则上以企业当年实现的高新区财政主要收入新增部分总额为限。

向企业核发的各种扶持、奖励资金应当用于本企业的科研和生产经营活动。

36、企业可以按照类别分别享受国家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软件企业等税收优惠政策,以及省和市的其他扶持优惠政策。

37、企业同一事项符合本规定多项扶持、奖励条件的,可以选择适用其中最优惠的一项规定,不予以重复扶持、奖励。

38、适用本规定依据的经济指标,以高新区统计和财政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

39、本规定给予个人的奖励,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并由奖励单位代扣代缴。

40、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并由高新区科技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

高新区管委会有关部门根据本规定,结合本部门工作职责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高新区管委会以前发布的政策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济南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加快创新创业发展的若干规定》补充修改意见

 

一、鼓励企业科技创新

第五条 被国务院、省政府主管部门当年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企业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等企业研发机构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其中,由低等级向高等级升级的,给予两等级差额部分的扶持。扶持资金专项用于上述企业研发机构建设。

对济南市外整体迁入高新区发展的国家级企业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等企业研发机构,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

同一企业(集团)内建立以上同类研发机构不重复享受本项扶持政策。当年获得多项同类研发机构称号的选择一项进行扶持。

第八条 企业当年获得国家、省名牌产品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5万元的奖励;获得国家、省政府商标主管部门认定的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企业同一产品、商标同时分别获得上述多项荣誉称号的,按照高等级的一项给予奖励;已获得荣誉称号产品、商标由低等级向高等级升级的,给予两等级差额部分的奖励。

第十条 企业独立承担或者主要承担制定的产品技术标准,经有关国际组织、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为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国家行业标准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的奖励。鼓励企业承担国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及分会建设,分别给予最高20万、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受奖励企业制定的标准须与其主导产品相一致,并建立与制定相关标准相适应的标准化基础管理体系。企业制定相同类别的标准不重复享受本项奖励政策。

二、鼓励企业投资和规模发展

第十三条 高新区内各类孵化器的企业,自高新区管委会认定为孵化企业之日起三年内,参照其当年实现的高新区财政主要收入50%的比例,给予扶持;其中,留学人员创办的企业,自认定为孵化企业之日起三年内,参照其当年实现的高新区财政主要收入80%的比例,给予扶持。

孵化毕业后继续留在高新区发展的企业,经管委会认定,在两年内参照其实现的高新区财政主要收入30%的比例,给予扶持;其中,留学人员创办的企业,参照其当年实现的高新区财政主要收入50%的比例,给予扶持。

第二十三条 鼓励企业加快改制及在境内外上市步伐,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济南高新区关于扶持企业改制上市工作的意见》进行扶持。

三、鼓励科技服务机构的发展

第二十五条 高新区每年安排不少于200万元的信用担保代偿损失及投资损失准备金,用于经高新区管委会认可的区内担保机构、科技风险投资公司、小额贷款公司为高新区科技企业科技研发贷款提供担保风险、贷款和投资形成的损失补偿。

第二十六条 在高新区注册设立的风险投资机构、创业投资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其投入到高新区内高新技术项目和企业的资金占到其当年投资总额50%以上的,参照其当年实现的高新区财政主要收入60%的比例,给予扶持。

四、鼓励引进培养创新创业人才

第二十八条 对高新区博士后工作站企业分站从事科技项目研发的博士后研究人员,按博士后期间每人每年不低于 2万元、连续两年合计不高于6万元的标准,给予企业专项经费,用于资助科技项目的研究和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生活及其他方面的需要。

博士后期满后当年被区内企业正式聘用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给予个人一次性生活补贴3万元。

五、本补充修改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若干规定”相关条款与本补充修改意见不一致的,以本补充修改意见为准。

(源自:济南高新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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