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政策法规 > 详情

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济南市电梯应急处置服务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8-10

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济南市电梯应急处置服务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南市电梯应急处置服务平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共服务,提高电梯应急处置、应急救援保障能力,降低和消除电梯故障、事故可能造成的损害,促进全市电梯安全综合保障水平提升,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8号)、《质检总局关于推进电梯应急处置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国质检特〔2014〕433 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济南市电梯安全运行监控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具体承担电梯故障受理、为电梯事故调查处理提供技术支持、对电梯安全运行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指挥调度电梯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力量等职责。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已纳入中心应急处置服务平台的在用电梯以及本市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在本市从事电梯维护保养工作的单位(以下简称维保单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中心建立三级救援响应机制。一级响应责任主体为电梯维保合同约定的维保单位,二级响应责任主体为纳入中心应急处置服务平台的电梯公共救援站点,三级响应责任单位为消防、医疗卫生等社会化专业救援力量。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使用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管理区域内的电梯应急救援,安抚被困人员,维持现场秩序。

第六条 维保单位负责所维保电梯的应急救援及故障排除。

第七条 中心负责应急处置服务平台的组织、运行和管理,并按照自愿、就近、安全、保障的原则,合理设置电梯公共救援站点。发生电梯故障、事故时,救援响应单位应按照“救人第一,快速反应”的原则,尽快到场处置,并第一时间互通信息,最大限度的减少损失和危害。

第八条 维保单位应积极申请加入中心应急处置服务平台。已纳入中心应急处置服务平台的电梯公共救援站点应接受中心的指令,负责就近区域内电梯的应急救援。


第三章 使用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第九条 使用单位是保障电梯安全运行的责任主体,履行安全主体责任,应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的规定。

第十条 电梯投入使用后,建设单位尚未移交给电梯所有权人的,该建设单位为电梯使用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电梯,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电梯使用单位。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电梯,属于单一所有权人的,该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单位;属于共有的,由共有人协商确定电梯安全使用管理责任人和管理责任。出租配有电梯的场所,租赁合同中应当约定电梯使用单位;未约定的,电梯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单位。

第十一条 使用单位应当委托电梯制造单位或依法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进行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签订日常维护保养合同。

第十二条 使用单位应按照《电梯标志和标识》(DB37 T/2604-2014)的要求,规范填写电梯使用标识需明示的内容,确保明示内容准确无误,并对明示内容负责。

第十三条 使用单位应填写包含使用标识等需明示内容的《电梯使用单位信息表》(加盖本单位公章)后交签约维保单位留存,并确保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

第十四条 《电梯标志和标识》(DB37 T/2604-2014)中的电梯使用标识和电梯安全警示标志由使用单位负责安装及维护更新。电梯标志和标识应张贴在电梯显著位置,具体张贴要求按《电梯标志和标识》(DB37 T/2604-2014)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使用单位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在3 个工作日内填写《电梯使用单位信息变更表》(加盖本单位公章),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使用单位通过除中心以外的其他渠道获知电梯困人等故障时,应积极主动组织应急救援。救援完毕后 2 个工作日内,应协助签约维保单位填写《96333电梯安全运行监控中心业务处理单》(加盖本单位及签约维保单位公章)后,上传至电梯应急处置服务平台。对于故障电梯,消除安全隐患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章 维保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七条 维保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接到电梯困人等故障通知后,应立即赶赴现场采取必要的措施实施救援。

第十八条 维保单位应按照《电梯标志和标识》(DB37 T/2604-2014)的要求,规范填写电梯维护保养标识需明示的内容,确保明示内容准确无误,并对明示内容负责。

第十九条 维保单位应填写包含电梯维护保养标识需明示内容的《电梯维保单位信息表》(加盖本单位公章)后,与使用单位交存的内容电子版一并上传至电梯应急处置服务平台,并确保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

第二十条 《电梯标志和标识》(DB37 T/2604-2014)中的电梯维护保养标识由维保单位负责填写、安装及维护更新。

第二十一条 维保单位应指定电梯救援负责人及各站点救援负责人,制定责任制度和值守制度,确保 24 小时值守电话畅通,救援人员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达现场实施救援。

第二十二条 维保单位应配备足够的应急救援人员和救援工具,接到中心发出的救援指令时,应立即实施救援。

第二十三条 维保单位信息发生变化的,自变更之时起 24 小时内应将《维保单位信息变更表》(加盖本单位公章)电子版上传至电梯应急处置服务平台。

电梯维保单位变更的,原维保单位应将相关信息24 小时内上传至电梯应急处置服务平台;新维保单位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采集(或变更)并将相关信息上传至电梯应急处置服务平台。

第二十四条 维保单位在中心故障受理产生工单24小时内,应将本次电梯故障原因上传至电梯应急处置服务平台,故障处置完成 2 个工作日内,应填写《96333电梯安全运行监控中心业务处理单》(加盖本单位公章)并经使用单位确认后上传至电梯应急处置服务平台。


第五章 中心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 中心的软硬件建设应具有安全性、可靠性、开放性和可扩展性,并满足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实用可靠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 中心的建设和运行除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技术规范、标准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中心接到乘客被困电梯的求助电话后,应调度并监督相关维保单位按照电梯应急救援响应程序和时限要求实施救援;对维保单位不能及时救援的,应按照就近原则,调度、协调电梯公共救援站点或消防等救援力量,实施安全、快速、科学的救援,最大程度缩短乘客困梯时间。

第二十八条 中心接到市民来电时,应首先告知来电人中心的工作范围,根据来电内容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无法当场处理的,应当记录来电内容,经中心专家组研究确定解决办法,并由接线人员第一时间回复来电人告知其处理结果。对于不涉及市场监管部门业务范围的,告知来电人拨打 12345 政府热线反映。

第二十九条 中心专家负责对电梯故障的原因做最终确认;必要时,专家可到现场进一步核实。

第三十条 中心应建立与公安(110)及消防(119)等部门的协同联动机制。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 年2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2月23日。